2007年9月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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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都涉及时效 读读对你可能有帮助

  案例一
  十多年前涉嫌两起寻衅滋事罪案,法院昨天裁定终止审理,不再追诉
  因为已过了10年的追诉时效 这样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很少见

   昨天,苍南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对13年前郑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不再追诉。据悉,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少见。

  13年前寻衅滋事 今年被公诉
  苍南县金乡镇有北门拳派和南门拳派,两拳派素有矛盾。1991年8月23日,双方发生纠纷,造成一人死亡。郑某虽未去现场,但也参与其中。当年年底,郑某在他人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1994年,郑某因另一起寻衅滋事案被收容审查,此后办理了取保候审。今年3月,郑某被刑事拘留。
  7月31日,也就是郑某犯事十多年后,检察院指控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向苍南法院提起公诉。

  过了追诉时效 法院终止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郑某所犯的寻衅滋事罪,按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其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5年,追诉时效为10年。郑某两次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应从后一次犯罪行为的发生日1993年12月6日开始起算,至公安机关于2007年2月9日对郑某再次作出强制措施时,已经超过10年,而且郑某被采取第一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没有逃避侦查的情形。因此郑某所犯的两节寻衅滋事犯罪均已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追诉。
  昨天,苍南法院作出裁定,终止对郑某的审理。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谢保华

  案例二
  30平方米的大车库层高只有1.83米,业主赵先生起诉开发商要求退款,却被法院判决驳回
  赵先生的起诉合理本可赢官司 只因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而败诉

  海盐的赵先生几年前买了一套商品房和一大一小两个车库,当时赵先生认为大车库应该是汽车库,小车库是自行车库。但是交房后才发现,大车库的层高不符合标准汽车库的要求。与开发商几番交涉无果,赵先生起诉到海盐法院,但是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这是为什么呢?

  大车库并非赵先生以为的汽车库
  2004年8月,赵先生拿到了房产证。这时他发现房产证上没有明确注明购买的是汽车库。此后,赵先生又得知,标准的汽车库层高必须在2.2米以上,而他买的“汽车库”层高只有1.83米。与开发商交涉多次无果后,赵先生将开发商告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车库(大)每平方米价格2500元人民币为每平方米价格750元人民币,并依法判令房产商退还购房款人民币51450元。

  问题一:购房合同能否撤销或变更?
  海盐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已经确认的事实及生活常情来看,房产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时,表述存在一定的误导性,合同中“车库(大)”、“车库(小)”的表述可能会使部分消费者误以为车库(大)是汽车库,车库(小)为自行车库。而按常理来看,原告已经购买了一个小车库作为停放自行车之用,没有必要再购买大车库来停放自行车,而大车库的面积有29.40平方米,从生活常情看也不应当是停放自行车所用。由此,可以认定原告赵某在购买车库时误认“车库(大)”为汽车库,构成合同的重大误解。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构成重大误解,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问题二:撤销合同有无时间限制?
  海盐法院判决认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重大误解之日起算,同时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原告赵某在相关行政部门颁发房产证之日起就已经知道大车库不属于汽车库,从该日起到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之日,除斥期间已经届满,故原告请求变更合同的撤销权已经消灭。撤销权消灭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什么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据此,日前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赵先生请求变更合同为时已晚。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王海燕